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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6   查看次数:3532

合司通〔2017〕1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公职律师: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和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 

  2017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包括公职律师、法援律师)都应参加2016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6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2017年1月1日后首次执业的新执业律师不参加2016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4月30日前基本结束。(各所具体考核时间见随后发出的《考核时间安排表》)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管理分所情况; 

  6、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8、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的运用和内部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8、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9、省、市律师协会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0、公职律师、法援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 

  四、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其结果评定和结果运用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相关会议总结本所2016年度的执业情况,并将执业情况总结和自评等次填写在《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上,连同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市)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在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过程中,将参考县(市)区司法局的初审意见,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上报省司法厅。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认真学习有关年度考核的规章、通知精神,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签署意见。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在律师执业证相应栏目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日期为2017年6月—2018年5月。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分别由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的行政机关提出,市律师协会参照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一)《2016年度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一份(附件1); 

   (二)《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一份(附件2) 

  (三)《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专职律师花名册》一份(附件3); 

  (四)《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兼职律师花名册》一份(附件4); 

  (五)《合肥市未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一份(附件7); 

  (六)《2017年合肥市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2017年度二次重新申请执业的不填此表)一份(附件8); 

  (七)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八)2016年度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复印件一份; 

  (九)2016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一份; 

  (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十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2016年度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复印件一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十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两本); 

  (十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附件9); 

  (十四)律师执业证原件; 

  (十五)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或相关证明; 

  (十六)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七)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十八)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分别填报《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法援律师花名册》(附件5)、《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花名册》(附件6),以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9)各一份。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应同时提交相关表格电子版。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报。 

  七、几个具体问题 

  (一)暂缓考核的情形 

  1、未为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办理或未全部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 

  2、是中共党员专职律师的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或档案管理未达规定要求的; 

  4、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的; 

  5、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执业监督检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有以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后再予考核。律师个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应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再予审查确定。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省律协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二)对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情况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动停办,收回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律师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不执业情况处理 

  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及密钥,交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合肥市未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7)上报,将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四)考核结果运用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还将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五)律师流动管理 

  为确保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自发文之日至4月30日期间,省司法厅暂停律师转所审批工作。 

  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但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未满六个月的,变更前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其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内的表现,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六)省、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 

  省律协会费按原标准执行。市律协会费收取按《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16]3号的通知标准执行。互助基金缴纳依据《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与会费同时交纳。  

  户  名:合肥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杏花支行 

  帐  号:341310000018880003318 

  (七)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需要换领新证的情况 

  部分律师的执业证内年度考核备案页用完(已盖满年检章),需要更换新证。对于此类情况的人员,其律师执业证年检时暂不上交,由律师事务所统计该类人员信息并填写《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且需更换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附件11)连同电子版上交市司法局,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凭旧证换领新证。 

  律师事务所还要提交需更换新证人员的照片,照片要求为律师本人近期二寸蓝底彩色照片两张、免冠、着律师袍或正装,背后用蓝色圆珠笔工整清楚写上姓名及律师事务所。照片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用皮筋条裹好,统一装入信封,信封封面工整清楚写上律所和需换证人员姓名。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页用完(已盖满年检章)需要更换新证的,务必在《合肥市参加2016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2)注明需要换证。将纸质表格与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两本一同上报市司法局,待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另行安排领取。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附件2中的内容,仔细核对后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免影响换证。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 

  年度检查考核是一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制度。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针对本地情况,组织所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有关内容,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对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检查考核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司法局将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中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年度检查考核和相关信息。 

  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努力做到上报的信息及时准确无误,杜绝少报、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于变更比较频繁的,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填报准确。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上报材料相关信息的把关、核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础信息,以便更好地行使指导、管理职责。 

  (三)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期间,要对本所2009年以来停止执业且未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人员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注销审批手续上报。由市局统一报省厅公告注销。 

  特此通知。

 

 

附件:

2016年度考核附件.zip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16日       

抄送: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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