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后,由本人向市律师协会业务部4417室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资料(一式两份)
(一)贴有近期蓝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的《实习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三)考核申请书(见附件2);
(四)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五)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点睛网的网络培训听课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加法援中心或县(市)区司法局安排实习考核评分标准表》原件、复印件或参加法院实习期满后取得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4);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见附件5);
(九)实习考核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注:基础材料中(一)至(九)项一式两份:一份不要装订,单独用长尾夹夹好,由协会存档;一份与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一)至(六)装订成册并加盖律所骑缝章,考核结束后退回)
二、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一份材料,考核结束退回)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办理不少于10次(含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每个案件应另附2000字的报告书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十个案件材料提交本协会考核只需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并由指导律师本人签名,所有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需注明实习人员的实习身份,案件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办结诉讼案件,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以上文书中需注明实习人员的实习身份,裁判文书中需含有实习人员出庭的情况)。
(二)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三)非诉讼业务应提供本人参与或辅助办理此项法律事务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实习人员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至少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并有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附件7)
(五)实习人员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至少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并有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附件7)
(六)实习人员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至少3次整理案卷档案的实际操作记录,并有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附件8)
(七)实习人员在法院等相关部门实习的,以法院等相关部门考评意见作为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的,原则上按实习时间计量,即每月计算1件。除实习法院等相关部门考评意见外,实习人员还应当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工作报告书。
三、实习日志(填写说明见附件9);
四、本协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附件: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评分表(2021.8).doc
7.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之接待当事人记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记录(2021.8).doc
报送地址:合肥市律师协会业务部4417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4楼)
联系电话:6363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