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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律师协会投诉须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8   查看次数:839



一、受理范围

本会受理投诉的范围为本会所属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投诉人的投诉是其向本会反映本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涉嫌存在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定的事实,提请本会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本会投诉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与本会会员在日常生活当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的争议;

(二)投诉人发现我会会员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行为的;

(三)投诉人就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已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等途径予以解决的,或违规行为需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认定,相关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四)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开展调查的;

(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或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

(六)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前述第一、二种情形应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判,不属于本会投诉处理范围,投诉人应及时提请有权单位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第三种情形可在诉讼、仲裁等程序终结后,再向本会提出投诉请求。

、投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书》

个人投诉的:内容需包含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被投诉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投诉事实与理由、投诉请求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的意向;落款处需签署姓名和日期,并按捺手印。

单位投诉的:内容需包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诉事实与理由、投诉请求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的意向;落款处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合肥市律师协会投诉事项登记表》

如投诉人现场递交投诉材料,则现场填写即可;如邮寄投诉材料,则需要下载本文附件《合肥市律师协会投诉事项登记表》并填写。

个人投诉的:需在“投诉人签名”一栏中签名并按捺手印;

单位投诉的:需在“投诉人签名”一栏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公章。

(三)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投诉的:需提供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投诉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单位投诉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授权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对接投诉事项,需同时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需签署姓名和日期,签写“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按捺手印或加盖公章。

(四)违规行为证明材料

投诉人需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相关的裁定(判决)书、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语音、视频等。音视频材料请刻制成光盘或拷贝并附文字摘要,在U盘内一并提交。

四、注意事项

(一)仅对律师事务所依据双方约定所收取费用提起投诉的,如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所签《委托代理协议》等就该协议争议方式或法律救济途径已有明确约定的,按该约定办理,本会一般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三)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投诉人的权利。如因虚假、恶意投诉或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或相关单位、个人造成干扰、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投诉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合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0551-63631317

邮    箱:hflxhyb@126.com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4楼4418办公室


附件:合肥市律师协会投诉事项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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