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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警示|律师代理不尽责: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查看次数:455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顾名思义,即接受了他人的委托,就要忠实地去办理。如今,这句话涵盖的是美德、信誉更是责任,也是广大律师追求的执业目标,即从委托人的权益需求出发,用专业的理论和实务知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甲:“您好,我聘请的律师收了钱又不办事,合同签完后态度很敷衍,总是联系不上他...”

乙:“您好,我的律师签了判决书后没有告诉我,我错过了上诉期,我要投诉他!”

丙:“您好,我的律师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就私自替我做决定撤诉了,这凭什么!”

......

据了解,各地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收到的投诉案件中,律师代理不尽责投诉量居高位,极少数律师执业行为不够规范,代理不尽职责,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执业,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影响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哪些规范?面对“应为而不为”“不可为却为”的情况,律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期,合小律和您一同梳理“代理不尽责”这一执业违规行为。

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不仅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还需要站在委托人的角度,依法依规地从事代理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对“代理尽责”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一起来划重点!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第三十二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三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这些处罚和处分,时刻对照提醒!

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是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的重要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制度。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不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而且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行业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这些案例,应予警示

一、某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受警告处分;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受公开谴责处分

【案情简介】

某委托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起上诉,该委托人直接向该律师支付了代理费2000元。律师代理案件期间,自行在授权委托书、民事上诉状上签署了委托人的名字。2018年3月14日,该律师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随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之后,某申请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对该委托人等人申请执行。

【处理结果】

2019年6月9日,某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 试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项、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律师事务所处以警告行业处分,对该律师处以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二、某律师因代理不尽责,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某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该市某律师存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决定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导致败诉,以及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导致丧失上诉机会等不尽责代理的行为。经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某律师确有上述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8月7日,该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三、某律师懈怠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某自治州司法局和某自治州律师协会经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该地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接受该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未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25日,该自治州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给予该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同日,该自治州州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行业处分。

四、某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7日,某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该市律师涉嫌代理不尽责、未经投诉人同意调解案件和私自扣留当事人款项。经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该律师代为收取当事人案件款项后确未交付当事人。

【处理结果】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11月29日,该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五、某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与对方当事人串通,私自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律所及律师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2日,某市司法局收到投诉,反映该市律师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并索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该市司法局将该案转至市律师协会处理。经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该律师确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私自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此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存在放任律师违规行为的情形。

【处理结果】

2019年7月11日,该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对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这种义务与责任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源于委托人的信任。望广大律师吸取教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到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提升执业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增强自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的自觉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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